民法中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引發了強烈反彈,許多無子女者感到相當憤慨,質疑此法條的公平性,認為根本是一種懲罰。台灣遺囑協會計畫發起連署,希望讓社會關注此議題,期盼透過修法,讓遺產自主權能獲得應有的尊重。
此一爭議的焦點在於民法第1223條的規範。根據該條文,若一個人過世時沒有子女,且父母也已不在,就算他生前白紙黑字寫下遺囑,說不願把錢留給兄弟姊妹,他們竟然還是可以「強制」分走一部分財產。這與有子女的兄弟姊妹過世後,無子女的手足卻沒有任何繼承權利的單向關係,形成強烈反差,在許多人看來極不公平,認為法律並未尊重他們獨立處分財產的意願。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全球繼承法制已逐漸朝向強化個人遺產處分權的方向發展。許多國家的特留分制度僅保障直系血親與配偶,鮮少將旁系血親納入,如德國、日本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韓國憲法法院已於去年宣告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法條違憲。劉律師認為,台灣仍保留這項規定,顯然與國際趨勢和社會現況脫節。劉韋德分析,過往農業社會,手足關係緊密。隨著社會轉型,核心家庭已成主流,兄弟姊妹間的關係日趨淡漠,甚至會因為長輩照顧或分家產的問題鬧得不愉快,這在現實生活中已經見怪不怪。然而,現行法律卻強制將財產分配給可能關係疏遠,甚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這種只有一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這完全不是逝者當事人所願,而且往往會因此引爆家庭大戰,最後鬧上法院。結果,法律沒有幫忙解決問題,反而成了製造家庭紛爭的禍首。
有鑑於此,台灣遺囑協會於9月1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再次提案,主張將兄弟姊妹從特留分權利人中移除。遺囑協會強調社會不能再忽視這條落伍的規定,它長期加深對不婚族與頂客族的不平等,並期待透過公民連署的力量,將修法訴求傳達給立法機關,讓民眾能真正掌握「自己的遺產,自己作主」的權利。此番連署能否順利達成修法門檻,備受各界矚目。
日前新聞報導:「知名律師蔡鴻燊被控與新北市多名里長結夥,利用法律漏洞,盜領無人認領、往生獨居老人的遺產,並透過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建國派出所警員駱勁達配合查詢個資,3年內成功詐取上億元款項…」看完這新聞後實在覺得納悶:「為何偽造遺囑能詐騙成功?親人都沒有意見嗎?」
遺產繼承人有哪些人?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有繼承權的人只有上面所列之人,現代的人晚婚、不婚、不生、離婚率又高的情況下,有朝一日身故時,若無配偶也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又都已亡故,家中兄姊都比自己早辭世,或者自己是家中獨生子或獨生女,這時沒有繼承人時怎麼辦?
無人繼承的遺產將歸國庫
繼承開始時,不知應由何人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1177條規定,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後,依據民法1178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要求繼承人在期限內承認繼承。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沒有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上述規定為公示催告。
如果上述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仍然沒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依據民法1185條規定,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將歸屬國庫。如果上述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仍然沒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依據民法1185條規定,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將歸屬國庫。
依據今年7/29媒體的報導:「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08年至112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高達43億7129萬元。國產署表示,截至今年6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18件。國產署指出,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近年來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台灣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可見得身故後無人繼承的案件並不少見!
若無繼承人,遺產一定要歸國庫嗎?
如果身故時沒有民法1138條的繼承人存在,遺產一定要歸國庫嗎?其實如果身故前有立遺囑,遺囑中可以寫明遺產由哪些人繼承,各可得到多少遺產,這些人並不限定只能是民法1138條的繼承人,也可以是非繼承人的其他任何人,這些人就叫做受遺贈人,只要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就可以繼承遺產。就像知名製作人「寬姊」邱瓈寬繼承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1億3500多萬遺產,裴祥泉生前立下遺囑,指定遺產由邱瓈寬及公司員工繼承,雖然邱瓈寬跟公司員工跟裴祥泉並無繼承關係,但因為事先立了遺囑,所以裴祥泉身故後這些受遺贈人就可以跟裴祥泉的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不過遺囑成立要符合形式要件且不可侵犯特留分等細節是另外需注意的部分,這部分暫不在本文探討。
所以如果身故時沒有繼承人存在,只要事先成立有效遺囑,遺產就可以由受遺贈人繼承,而不會直接歸國庫。詐騙集團就是利用身故時無繼承人的長者過世後,製造假的代筆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因為這些長者都沒有繼承人,所以利害關係人就只有國庫,沒有人及時發現遺囑造假,才會讓他們詐取上億元的遺產!
遺囑成立2要點
1.遺囑中最好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身故後無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的遺囑,若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就必須由受遺贈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才能由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申報遺產稅,交付遺產。
2.遺囑中指定的遺產最好是全部遺產:若遺囑中指定的只是部分遺產,而非全部遺產,遺囑執行人只能管理遺囑中指定的遺產,至於未列於遺囑中的遺產就是無人繼承的遺產,須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須依公式催告程序後清償債權交付遺贈或移交歸屬國庫的遺產。所以若遺囑中若沒有把所有的遺產交代進去,遺產繼承時程序會更加繁瑣。
我的遺產我來分配
現代社會少子化、高齡化日益嚴重,未來身故遺產無人繼承的案件會越來越常見,如果事前清楚自己的權益,想把遺產留給親近的人,或是多年來照顧自己相扶持的人,甚至想遺愛人間,有特別想協助的慈善機構,都可以事先成立遺囑,寫明遺產要給那些人,如何分配,並指定遺囑執行人,這樣就不會讓詐騙集團有機可趁,讓自己辛苦累積的遺產落入詐騙集團的手中,而是把遺產留給我們關心也關心我們的人,或者依照個人的意願遺愛人間幫助需要幫助的人,發揮遺產最大的價值!
大S在理財方面非常有眼光,投資與不動產方面也有豐碩的成果,僅是「台北信義」和「國家藝術館」兩間豪宅,價值就超過6億元。
大S遺產6億…會讓前夫汪小菲連同2子女帶4億回大陸嗎?兩個孩子繼承了大S三分之二的財產,而汪小菲作為法定代理人,可能實際掌控這部分遺產。
如果具俊曄希望讓孩子們與S家一起生活,而不想讓他們跟著汪小菲回大陸,這將會是一個挑戰。
根據法律,即使父母之間感情不好,子女與父母的法律關係仍然無法切斷。大S的兩個孩子,生父是汪小菲,這一點在法律上無法改變。
在大S與汪小菲未離婚前,他們共同擔任孩子的監護人。離婚後,大S單獨擔任監護人,汪小菲的 監護權被暫時停止,但並沒有完全消失。
當大S過世後,汪小菲的監護權「復活」,成為目前兩個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這不需要經過法院判定,汪小菲可以直接向戶政單位登記,恢復監護人身份。
具俊曄收養一對子女可解難題?
其實,收養會切斷子女與原生父母的法律親子關係。因此,想要收養別人的孩子,不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依法都必須經過親生父母的同意。
在大S和具俊曄再婚的情況下,如果具俊曄想要收養大S的孩子,除了大S同意之外,還必須經過生父汪小菲的同意才行,可行性不高。
父母有權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其實,如果父母想要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必須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是根據《民法》第1088條的規定。
以下情況,監護人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其行為將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出租或終止租賃供其居住的建築物或其基地。
此外,監護人也不能為了賺錢而以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
不過,監護人可以例外地准許購買一些安全性較高的金融工具,如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等(民法第1101條第3項)。
根據《民法》第1113條,以上規定也適用於未成年人監護的情況。
所以,汪小菲是否能輕易將大S的遺產變賣,連同兩個子女帶4億回大陸?恐怕事情並不那麼簡單。即使作為監護人,汪小菲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行為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並可能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
這樣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防止濫用和不當處分。
因為大S的事件,有很多人開始擔心自己的事情,畢竟現在離婚與再婚的人數很多,留下的財產如果被前夫或前妻拿走,心理不甘願。孩子又是未成年的情況之下該怎麼辦呢?
1、首先就是立遺囑:
一份清晰合法的遺囑,可以確保財產按你的意願分配。你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受益人,這樣可以避免財產落入不希望的人手中。
2、再則,透過不動產信託來保護和管理資產。3、透過保險金分期給付:
降低財產一次性管理風險,分期給付可以確保子女在不同階段的生活費用,例如教育費用、日常生活費等。並透過保險金分期給付,防止不當使用或濫用財產的情況。
這些措施都可以幫助你更好地保護自己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讓您在財產管理和繼承上更放心。
知名電影製片裴祥泉在2015年5月過世,留下1億3000餘萬元遺產,爆發遺產糾紛。由於裴祥泉未婚無子嗣,依法他過世後,應該由他的3名胞弟胞妹裴祥麟、裴祥風、裴祥雲,繼承哥哥全數遺產。但3人卻發現裴祥泉以代筆遺囑的方式,將遺產全數分給邱瓈寬等人。因此3兄妹先行起訴,要求確認遺囑是否為真。遺囑真偽官司一審判決邱瓈寬敗訴,二審逆轉改判邱瓈寬勝訴,最高法院去年4月間駁回上訴,經過8年的纏訟後確認遺囑為真,邱瓈寬等人可以依照遺囑獲得財產。不過邱瓈寬也以裴家三兄妹為被告,另行起訴,要求法院確認3兄妹無繼承權。
邱瓈寬起訴指稱,裴家3兄妹在裴祥泉生前,曾對裴祥泉有「重大精神虐待或侮辱情事」,所以裴祥泉才在2015年1月間書立代筆遺囑,明確表示3兄妹不得繼承他的遺產,請求法院確認3兄妹已無遺產繼承權。不過一審法院審理後,駁回寬姊的請求,寬姊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在15日再度駁回寬姊的請求。高院指出,雖然裴祥泉立遺囑不讓3兄妹繼承遺產,但根據寬姊等人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3兄妹確實對裴祥泉有「重大精神虐待或侮辱情事」。高院認為,裴家兄弟姊妹4人均已年邁,各自有工作、家庭,彼此未同住,裴祥泉事業有成之時,裴家3兄妹只是單純未跟裴祥泉積極往來,不見得就是對裴祥泉置若罔聞;且3兄妹於接獲通知時,均有前往醫院探視裴祥泉,並非避而不見。所以不能僅因3兄妹與裴祥泉間感情疏離,就認為他們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故此,高院駁回邱瓈寬的請求。本案仍可再上訴,倘若裴家3兄妹勝訴確定、仍有繼承權,3人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仍可獲得部分遺產。
新竹一名蕭姓男子過世後留下近千萬遺產,陸籍配偶陳女為了獨占遺產,竟持蕭男生前交付的存摺、印章至銀行、ATM領走蕭男帳戶內的878萬、2萬元人民幣(約台幣9萬元),事後遭蕭男家屬提告,被依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判處2個有期徒刑6月、2個有期徒刑2月。陳女不想被關,只好將遺產全數歸還,又額外賠償30萬,才獲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蕭姓男子於2022年1月過世,依照民法規定,蕭男財產應由陸籍配偶陳女及蕭母共同繼承,但陳女卻在未經蕭母同意下,擅自拿蕭男生前交付的存摺、印章至銀行、ATM,冒用蕭男名義盜領帳戶內的878萬現金及2萬元人民幣。
蕭母發現後憤而提告求償,陳女被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法院審酌陳女未經蕭母同意,擅自領取蕭男近千萬遺產,造成蕭母繼承權益受損,依偽造私文書等罪,判處2個有期徒刑6月、2個有期徒刑2月。
而東窗事發後,陳女因為不想被關,果斷坦承犯罪,也將侵占的遺產全數歸還,並賠償蕭母3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蕭母也不再追究。法官考量陳女犯後態度尚佳,加上沒有刑事犯罪前科,諭知緩刑3年。事後陳女與蕭母共同繼承蕭男遺產,兩人各分得439萬、1萬元人民幣。
高雄市一名游姓傳產董事與其10年看護朱姓女子日久生情,後逐漸發展為同居情侶關係,朱女期間甚至以「游太太」對外自稱。游董2006年罹患肺癌,臥病期間認識看護朱女。後直至游董病逝,子女驚覺朱女盜走父親存款,因此提告詐欺、偽造文書。一、二審皆判朱女徒刑2年,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時,認定游董委請朱女協助處理財產問題時,意識仍然清醒,判朱女無罪。高分檢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子女並不否認父親與看護這段黃昏戀關係,甚至能默認看護以「游太太」對外自稱。然而,子女卻認為,看護於父親臥病時意識不清,趁機吞併其18張定存,將4658萬匯入自己帳下;另,農會行員當時先察覺異樣,因此聯繫子女並親自赴院想向董事本人確認,卻發現董事人已經意識不清,全程僅能以微笑、點頭示意。該名農會行員主張,看護雖有提出約定書,以此證明代理權;農會仍要求看護將4658萬元金額轉回董事帳下,朱女亦隔日照辦。
一、二審時,法官認為董事處於意識不清之狀態而簽下朱女呈上的約定書,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經審理,經調查,子女知悉父親將款項轉移看護後,曾請醫師診斷父親意識,此份診斷亦能證明父親是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下將款項轉移看護。
綜合以上事證,合議庭認定,此案本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之刑訴原則,無法證明朱女犯罪事實,然原審不察,即將被告認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看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合議庭傳喚律師、農會人員等人,確認農會人員詢問游是否授權朱女解約定存時,對著農會主任等人微笑、點頭,甚至戴起眼鏡看定存單,未表達拒絕或否定,因此認定游意識清楚,仍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