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法》規定,若繼承人自親人過世起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3個月提醒辦理;若仍未申請,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自列冊管理開始起算15年,期間若仍未完成所有權移轉,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標出所得將保存10年供申領,若屆期仍無人主張,最終將歸入國庫。
台中市地政局說明,以今年度統計資料為例,台中市公告的案件中,被繼承人共1471人,土地4664筆、建物536棟,公告現值總額119億880萬705元,提醒繼承人應及早查詢並主動辦理,避免因疏忽或拖延,相關公告資訊已張貼於台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被繼承人戶籍地里辦公處,民眾可就近向地政事務所諮詢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地政局表示,《民法》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與繼承權一視同仁,無論性別皆享有平等權利,且依法登記的同性婚姻關係亦可依照繼承相關規定,相互享有繼承權。若繼承人數較多,難以全體同時到場辦理繼承登記,亦可由其中一人以上先行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因延遲辦理致不動產列冊管理時間開始起算,最終面臨公開標售的風險。
地政局長曾國鈞呼籲,遺產不只是一份資產,更承載了家庭的情感與記憶,請把握公告期間,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一起守住房產與未來。
新竹黃姓女子在哥哥過世2日後,以替父親籌喪葬費為由,要求姪女交出父親的印鑑和文件,將哥哥名下的轎車過戶到自己名下,遭檢方提起公訴。新竹地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黃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書指出,黃女的哥哥於2022年9月28日死亡,黃女就以父親曾出資購車、且需要籌措喪葬費為由,要求2名侄女交付父親的身分證、印章及行車執照,30日就持證件到新竹區監理所,將車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官認為,黃女明知哥哥已過世,仍冒用其名義製作文書並申辦過戶,雖黃女辯稱車輛為父親出資購買,並獲父親同意辦理過戶,但父親並非車主或繼承人,因此無權授權。並且,人死亡後,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承受,任何人不得再以亡者名義辦理法律行為;即便生前授權,死亡後授權關係亦告終止。
法官審酌,此案中,黃女以及黃父均非繼承人,也不是車主,根本沒有任何授權辦理車輛異動之權限,法官考量黃女年逾50歲,高中畢業、月收入20萬元以上,具備相當智識與社會經驗,且無刑事前科,最終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黃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