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兩姊妹不甘心的表示,母親去世後哥哥拿出母親留下的遺囑,裡面宣稱「姊妹倆未曾扶養我,且基於媽媽的立場,那些財產是蘇家祖傳的,我有責任傳承,所以我不打算傳給女兒,要把內湖的3棟房子全部留給獨子蘇長翔。」
但問題是,兩人根本不知道母親有寫遺囑這件事,並且母親在世時姊妹倆不僅與其共同居住,亦支付孝親費、照顧生活起居、陪同就醫、帶她出國旅行,甚至媽媽的外籍看護係也是由姐姐擔任雇主,遺囑上面所載「姊妹倆未曾扶養媽媽」顯非事實。憑什麼哥哥可以單獨未徵得兩姊妹的同意下,拿著遺囑到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的原因移轉3棟房的所有權?
經過報章媒體的洗禮,這年頭越來越多人懂得利用遺囑,把自己的財產留給想要給的人。雖然法律上仍然有對繼承人的保障措施,但在遺囑面前如果你不爭不討,那麼就算老天爺想給禮物,你也只有乾瞪眼的份。
決定到底是爭還是不爭或許太考驗人性,但我們倒是常可以見到,面對遺囑的「不服氣」通常法庭上主張也就是兩條路,一是堅持遺囑無效,把錢吐出來大家一起分;二是沒魚蝦也好,大的分不到,好歹小的我也要,特留分給我拿回來。
回應到蘇家的3兄妹分產故事,粗抓一棟房以2千萬,3棟房6千萬來試算:如果遺囑有效,獨子可以拿全部6千萬元,頂多姊妹告成功,吐回特留分1/6+1/6共2千萬元,實拿4千萬。但如果遺囑被確認無效,那麼不好意思,6千萬元除以3,獨子就只剩2千萬可以拿。
從6千萬到2千萬的差距不可說不大,更別說實務上那些大老闆們的身價都是億來兆去,就可以知道遺囑除了要寫,更要注意撰寫細節讓它真的「有效」。
不過這裡還是得先說,雖然遺囑不是全都要公證或請律師才符合有效要件,但做事都是這樣,如果今天的遺產金額不算低,且明確知道自己走後會有一場爭產的腥風血雨家庭狗血劇,那麼多些專業把管,少些失誤機會讓人揪錯翻盤,才能成全了自己提早規劃的一片苦心。雖然不是人人都是大老闆,但關於財產的知識總是多多益善,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遺囑到底要怎麼寫才有效?還有哪些值得留意的大重點。
在台灣,遺囑分為五種
在台灣遺囑分為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述遺囑。

遺書跟遺囑差在哪裡?
遺書和遺囑的差異,就是內容有沒有符合法律要求要件。沒有符合,那你就是單純留下想說的話和遺願,給家人做為參考而已。
遺囑一定要純手寫?
以前的人手寫書信是理所當然,但隨著時代的進步,現代人別說寫信,幾乎連寫字的機會都不常有。因此越來越多的函釋,例如法務部108.2.13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就在說電腦打字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
無法開口,點頭示意能不能立遺囑?
開門見山先回答,這題答案是「不行」。
目前已經有許多案例都慘遭教訓,案例背景大多雷同,一位有錢的老人家,在醫院病榻上已經時日無多,可能因為體虛或者插管等情況,導致本人無法開口闡述遺囑內容。儘管請了律師、有錄影,甚至加上圈叉等標示牌輔助,當場確認老者是否同意律師口中遺囑真意。但這些「假聰明」最後到法官面前,通通是被打回票的。
最高法院就有裁定,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如省略「言語口述」程序,用點頭、搖頭或是手勢解釋文字,這不能防止被繼承人可能會被其他人左右其意思,或所代表意思可能被誤解的情形。
無法執筆又是瘖啞人士,是不是就沒法立遺囑?
雖然遺憾,但依照目前法律來說,沒有錯。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就算是手語也一樣。
代筆遺囑要注意的事
前面不斷強調口述的重要性,但除此之外,這裡還是得提醒,除了要會說,還要「說清楚」才有用。例如代筆遺囑,很多被繼承人請見證人來寫遺囑時,可能是他人講授遺囑內容,被繼承人只在再次確認「是不是這個意思」時,回答是或不是,立遺囑過程完全沒有完整講過遺囑全文內容,那麼這個如果打官司一樣是無效的。
立遺囑不需自作聰明,也不能便宜行事
提前立遺囑其實是個值得推廣的習慣,畢竟與其財產留給子女撕破臉分,還不如自己分。但還是謹記,遺囑有嚴格要件規定,缺一不可,最好看著法條擬,不需要自作聰明,也別遺漏必要步驟。像是自書遺囑要求記明的年月日,你只寫了X月X日;代筆遺囑之訂立日期,不是由代筆人親自撰寫;代筆遺囑的見證人,立遺囑不在當場,是事後簽名...等等。
最後,如果真的不自信,那就花點小錢去法院公證吧!
如果要說什麼時候該立好遺囑,我的答案是:現在!」
專精於遺產繼承領域的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指出,很多人認為遺產問題是等到自己命不久矣時,或是有錢人才需要煩惱如何處理,事實上並非如此。
「我們一輩子不一定有機會上法院,但每個人都有財產,也一定會面臨到贈與或是繼承的問題,無論金額大小,是一百萬還是一千萬,都必須要加以處理。有沒有事先規劃好,可能會決定我們在身後留給最親密家人的,是祝福、禮物還是爭端。」
因此比起「分產」,蘇家宏更傾向於以「財富傳承」的概念處理遺產案件。「如果因為不了解法律,或是沒有正視它的重要性,等真正遇到法律層面問題,感到困擾時、往往已經錯失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
口頭遺言不具法律效力 更可能是爭端的導火線
蘇家宏舉了一個極常見的例子:很多做父母、長輩的,到了臨終時在床前吩咐交代身後遺產要如何分配。「講完人生感言,他覺得自己責任已了,但從法律觀點來看,『口說無憑』,這段遺言其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若兒女之間對於長輩的分配不滿意,爭論就發生了。」
另一種情形,則可能發生在再婚夫妻和前任配偶所生子女身上:在過世之後,因為子女在法律上也都具有繼承權。「不少另一半過世的長輩,可能就因為這樣被迫必須搬出原本住了大半輩子的家。」
蘇家宏提醒,在沒有訂立遺囑的狀況下,所有繼承者會依照法定的比例和順位分配遺產,但問題是:每個人對於物品的價值認定不同,或是遺產包含房地產、現金、有價物品等,大家繼承的意願不同,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爭議。
「我們在處理遺產案件時,很少會有所謂的『船到橋頭自然直』,大多時候都是直接撞上岸邊。」蘇家宏說。
預立遺囑有那些方式?常見迷思與錯誤
因此,蘇家宏多年來都大力提倡「預立遺囑」的重要性。這個概念有點像是預立醫療自主決定書,先由自己做好決定,除了避免可能的爭議,也可以讓身邊的至親家人在處理身後事之餘,得以減輕身心的負擔。
目前法律上遺囑主要可分為5種形式,其中最簡便的方法之一,就是只需滿足「親筆書寫、親筆簽名、註明訂立遺囑日期」3個條件即可生效的「自書遺囑」。其他也可以選擇有見證人的「見證遺囑」、「密封遺囑」,以及無法書寫狀況下的「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等形式。
蘇家宏也提醒,由於遺囑在性質上需要明確證明為本人所訂立,所以不能用打字代替書寫,即使是列印出來之後再簽名也不行。另外,像是在臉書或是部落格留下影片,目前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有效形式。
蘇家宏認為,預先規劃自己身後遺產如何處理,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例如,若自己晚年時的照顧責任大多落在某一位子女身上,那麼作為一個明事理的父母,是否應該在遺產分配上,給予相對應的回饋?相反地,若子女不肖、配偶有家暴情形,甚至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的情況發生,也可以透過預立遺囑,限縮對方所能獲得的繼承額度。
「例如前陣子震驚社會的正義輪胎行縱火案,如果犯嫌的殺人罪成立,未來他在法律上就可能喪失遺產的繼承權。」
沒有子女繼承也應規劃遺產 決定自己如何和世界告別
除了為人父母者,應當及早思考規劃如何給予子女適當的財產分配,在現代社會型態的不斷發展變化之下,若是沒有子女可繼承遺產的單身者、頂客族,又該如何預做準備?
蘇家宏分析,單身未婚者若父母親已經過世,第一順位的繼承者就會是兄弟姊妹;沒有孩子的夫妻,則依照法律規定,另一半和兄弟姊妹可以分得各一半的遺產。
如果沒有兄弟姊妹,或是平時有其他交情較好的親戚、甚至是在中年後相互照應的好友,就可以透過預立遺囑,指定對方繼承自己的遺產,或是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委託對方為自己的法定監護人,處理財產、生活照護等事務。
而若擔心自己老後可能因為失智導致失去判斷能力、或財產可能被騙走,也可以採取部分財產信託、或是以房養老等模式,相當於多上了一道安全鎖,讓老後的財務運用更有保障。也可以指定財產捐給想幫助的公益團體,「如果生前擔心自己的錢不夠花,在身後再把財產捐出去,也是一種選擇。」
遺囑也是一種人生整理 更是愛和心意的傳承
蘇家宏認為,預立遺囑對個人層面而言,也像是一種重新思考人生的哲學命題。「這其實有助於你重新檢視:什麼人對你而言是最重要的,或是想表達對身邊所愛親友的心意,希望自己可以留下什麼給他們。這些思索都非常有意義,也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他舉了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有個富二代的子女平時遊手好閒、揮霍愛玩,甚至有賭博、吸毒的壞習慣,「後來他的父母就透過預立遺囑信託,指定他在每個月只能領取一定額度的生活費,或許就避免了他因為繼承遺產,反而危害了他往後的人生,或是遭到有心人士覬覦。」
「生前妥善規劃遺產,絕對比身後才引發其實可以避免的爭端來得好,更可以預防許多遺憾發生,也讓自己重視的對象得到應有的照顧!」
原文:處理爭產案件20年,體悟人人都該預立遺囑!律師蘇家宏:有錢就有紛爭,別讓最愛的家人為難
知名作家吳淡如經常在社群上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近日她透露了自己從家族中分到的遺產細節,讓人窺見了她內心深處對家產和家庭價值的獨特見解。
數年前,吳淡如的母親不幸辭世,父親在面對遺產問題時向她提出了一個問題,「妳想要什麼家產?」。當時她只選擇一張桌子、一個花盆以及一台老舊的縫紉機。之後在某次家族聚會,父親突然脫口而出:「妳分走我們家最大的財產喔」,這才讓她反思這些物品背後對她的意義與象徵性。
吳淡如當時聽到「妳分走我們家最大的財產喔」這句話時愣了一下,過幾秒才意識到原來父親指的是她拿走象徵「聚寶盆」的花盆,事後她深思才認知到自己選擇拿走的3件物品對她來說代表生命中很重要的時刻。
她認為這3樣物品中,桌子代表了求知的渴望,尤其考慮到她的父母都是教育工作者,是家族中第一代有著教育背景的成員,他們的支持和教導讓她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學習潛力;至於花盆,它曾是爺爺的朋友在日據時代結束前送給她家,上面刻有一個英國的地址,而家中一直以來都把它放在花園,種著荷花,使得這個地方一直保持著生機勃勃的景象,花盆像是個聚寶盆,讓他們家沒有匱乏過,而分得這個花盆後,自己在投資或商業判斷也變聰明。
而那台縫紉機則是承載著祖母對她的愛,不僅靠著做衣服供她父親上大學,吳淡如認為自己也繼承祖母「不管在什麼惡劣環境之下都很堅持好好生存的勇氣」。對此,她自我調侃「原來,我的確拿走了我們家最貴重的家產啊。比起萬貫家財,這才是我要的東西。」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2017年過世,次子劉仲傑接手公司,他以三民書局名義提告,主張父親借用長子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但死後劉仲文卻擅自將解除保險契約領走3173萬248元須返還,提告要求返還,最高法院認為不能證明劉仲文領走屬於三民書局的款項,判決敗訴確定。
三民書局1953年創立,由劉振強等3人集資5000元成立,取「三個小民」所創辦之意,命名為「三民」,最早在台北市衡陽路,後來搬到重慶南路,有重慶南路和復興北路分店及網路書店。
劉振強次子、現任三民書局負責人劉仲傑稱,父親為了操作資金調度,借用長子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以劉仲文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使用帳戶資金繳納保險費,投保保險契約。
他指控,劉振強死亡後,劉仲文未經他在2017年2月9日擅自變更帳戶印章並補發存摺,陸續將保險契約解約,領得解約金合計3173萬248元據為己有,不法侵害三民書局財產權,致受有損失,須給付返還這些錢。
一審及二審認定,三民事業體之資金調度,全憑劉振強個人之意,劉振強實無各該公司財務及人事獨立之觀念,縱由三民書局會計人員前往繳付保險費,也不能證明即為劉振強繳付保險費,三民書局、劉仲傑請求劉仲文合付3173萬多元沒有理由,判決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新聞案例 — 金馬影帝的遺產分配
金馬影帝陳松勇演出過許多膾炙人口的戲劇,因為他一生未婚無子女,晚年生活多倚賴印尼籍看護Y照應,有媒體形容陳松勇對看護Y視如己出,兩人關係情同父女,還曾透露要將遺產留給她,看護Y也都稱呼陳松勇為「爸爸」。
不過,根據媒體報導,陳松勇於2021年過世時,他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兩位弟弟,似乎一度對陳松勇遺產分配有不同想法。所幸後來經過協調,陳松勇的兩位弟弟,以及印尼籍看護Y均有分得陳松勇的遺產。
法律視角 — 透過遺贈,讓非繼承人獲得遺產
前文案例中,由於陳松勇未婚,無子女,父母也已經過世,依照前文介紹的繼承順序,是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他的遺產。陳松勇有兩位弟弟,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導致不得繼承,兩位弟弟都是陳松勇的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計算。前文案例中,陳松勇的兩位弟弟各可以獲得二分之一的遺產,這就是所謂「應繼分」,也就是繼承人應當可以繼承的比例。
《民法》對於應繼分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對配偶有比較多的保障,舉例來說,如果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是按人數平均計算他們可以得到的應繼分;如果被繼承人無子女,形成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那麼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再由被繼承人的父母或是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計算。
不是繼承人,也是可以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最常見的是透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像是前文案例中的看護Y,據了解,正是陳松勇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她,這在《民法》上稱作「遺贈」,也就是透過遺囑贈與財產,讓不是繼承人的人也可以獲得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將會侵害繼承人受《民法》保障的特留分,此時繼承人可以對受遺贈人主張「扣減」,將自己的特留分要回來。

所謂特留分,是指《民法》對繼承人所能繼承的數額,定下最低的保障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是他們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以前文案例而言,陳松勇兩位弟弟各自的特留分比例就是他們應繼分(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陳松勇全部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陳松勇透過遺囑,將自己全部的財產都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他的兩位弟弟就可以對受遺贈人主張扣減,獲得特留分。
(本文摘錄自《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采實文化出版,未經同意禁止轉載。)